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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解读
  • 发布时间:2019/08/20 15:19:50
  • 2019年8月7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在全省深入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集中整治行动。

    一、整治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一些欺诈性的食品和保健食品,一些企业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将普通食品虚假标注、包装、宣传为功能性食品或者婴幼儿的特殊食品。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问题,影响了公众的食品安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近期,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和青岛金大洋食品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固体饮料以具有一定功能性质的“配方粉”形式出售,宣称能解决婴幼儿过敏等问题,这是一起典型的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案件。对此,省市场监管局要求举一反三,对全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二、整治的对象

    生产饮料(固体饮料)、糖果制品、方便食品、代用茶、配制酒等产品,但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医药”“制药”“药业”“保健”等字样的;保健食品虚假标注或者虚假宣传的;普通食品标注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虚假宣传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整治的措施

    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对没有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但在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医药”“制药”“科技”“保健”“高新技术”等字样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申请不予受理或纠正后受理。

    二是加强原料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领料、投料,严禁添加药品和非食品原料。使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和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和公告使用相关原料。

    三是规范标签标识。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不得以直接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普通食品或其某一性质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或药品混淆,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四是严查虚假宣传。重点查处“四类行为”: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等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食品作虚假或导致消费者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或者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及虚假宣传的行为;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和利用健康养生节目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未在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整治的要求

    对发现问题的,要求做到“五个一律”:问题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问题食品标签或包装、说明书一律没收并公开集中销毁;问题食品一律停止经营,责令主动召回;违法行为一律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发现食品中添加药品、非食品原料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